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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女子在餐厅投放不明物品 犯了何罪?
来源: 刘京梅律师      时间:2023-07-09 21:40:59

7月7日下午,广州花都,一女子在某餐厅用餐时,趁店员不备在汤锅、餐桌的调料盒里投放了不明液体,导致随后用餐的一男名顾客身体出现呕吐等不适不适症状,被送往医院救治。经医院初步诊断,男顾客疑似食用含有洗涤剂的食品,治疗后身体已恢复正常。目前,花都警方已抓获涉案嫌疑人,35岁的女子徐某。

詹先生是花都某餐厅老板,其父母平常也会在餐厅帮忙招待客人。事发当天,下午2点左右,一位身穿粉色连衣裙的女子,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来餐厅用餐。这个时间段,因为用餐客人较少,詹先生就去忙别的事情去了,只留下母亲一人在餐厅招待客人。


【资料图】

詹先生的母亲为女子准备好饭菜,端上餐桌后,就独自坐在餐厅门口休息。这时,餐厅内,就只有这位女子一名客人在用餐。而在之后20多分钟内,这名女子先后3次从随身携带的黑塑料袋里取出一个矿泉水瓶,将瓶子里的不明液体倒进了餐桌上的调料瓶。随后,女子起身去盛餐厅免费提供的汤,同时将不明液体倒入了汤锅内。最后,女子将不明液体倒入水杯里,拿着这个杯子几次进入餐厅的厨房。在这个过程中,女子一直在严密监视詹先生母亲的举动及店内监控,并多次洗手。在餐厅逗留一个小时后,这名女子才离开。

随后,一位男子来餐厅用餐。他先是盛了一碗汤,但喝着有股怪味,就把汤吐了。詹先生的母亲听顾客说汤的味道怪,也盛了一碗,发现确实汤的味道很奇怪,有点像消毒水的味道,就赶忙也吐出来了。而男子放下汤碗后,没有多想而是选择继续用餐。结果,在吃完不久,身体便出现不适,吐在店里。詹先生一家赶忙将男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,并为顾客垫付了医药费。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显示,顾客被初步诊断为“洗涤剂中毒”。困惑的詹先生不知道是哪里出现问题,赶忙回餐厅查看监控,这才发现是下午来餐厅用餐的女子搞得手脚。詹先生得知真相后,马上报警求助。

今日,花都警方发布通报称,男顾客经医院诊治后身体已经恢复正常。而涉案嫌疑人,女子徐某也已被抓获归案。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那么,女子徐某的行为,该如何评价,她所犯何罪呢?

1、徐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

《刑法》第114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,投放毒害性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因为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,危害的是公共安全。所以,无论行为人出于怎样的作案动机,都会被处以严厉的刑罚。

本案中,虽然这名男顾客吃下含有不明液体的食物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,但是因为及时就医,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。不过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行为犯,我国法律规定,只要行为人实施此行为,就会被处以3到10年有期徒刑。

2、詹先生作为餐厅的经营者,对用餐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

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,餐厅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本案中,投放危险物质的是女子徐某。但是,餐厅作为经营场所,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所以,应该先行赔付用餐男顾客的医疗费用。餐厅在赔付之后,可以向投放危险物质的女子徐某进行追偿。

3、詹先生可向女子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追索其他经济损失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01条规定,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,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
最后,不得不说,女子徐某胆子够大,明明知道餐厅内装有监控,还去做这样的事情,就这么想坐牢吗?而相对的,作为餐厅的经营者,就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,尽量避免发生这种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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